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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布
摘自:本公司   点击:[581]次   日期:2012-10-25  
   新企业废钢加工能力需超15万吨
  
  工信部10月11日公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对从事废钢铁加工企业在布局与建设,工艺、规模、设备以及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准入条件”全面提高了废钢加工行业的准入门槛。其要求: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方米。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方米。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准入条件”还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业内人士认为,“准入条件”的出台将在加强环保的同时,提高废钢加工行业集中度以及废钢加工水平,有利于保障钢铁企业的资源供给。
  
  有统计数据显示,国内废钢铁行业今年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亿吨。随着废钢铁供应量的增加,电炉钢产量不断提高,废钢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6亿吨/年,钢铁生产将大量循环使用废钢铁。目前,全国年加工配送能力达到10万-100万吨的专业化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占社会回收废钢总量的35%以上,废钢铁加工配送行业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才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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